可再生能源
國家電監會正式公布《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辦法》對包括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太陽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地熱能發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含義、適用範圍、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要求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同時對可再生能源電量實行優先調度。 按照規定,電網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如違反規定未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接入工程的;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並網調度協定的;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的;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其他因電網企業或者電力調度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情形,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省級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於每月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上網電價和電費結算情況,省級電網企業應當同時報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和配額交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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